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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2017年、2019年、2025年三次修订,最新修订版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情形。
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证据等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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